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是 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并实施以后,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处罚。而对于 “团队计酬式” 传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再作为犯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2.html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因与上述规定相抵触,而被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予以废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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