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关于纳税人不申报是否必须以欺骗、隐瞒手段为前提的问题

关于纳税人不申报是否必须以欺骗、隐瞒手段为前提的问题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申报或不申报均要求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第二种观点认为申报需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不用以欺骗、隐瞒手段为前提。我们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是其对申报内容及其申报的真实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征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第 26 条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都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代扣代缴报告和有关资料。未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得延期申报。
黄太云在对《刑法修正案(七)》司法适用解读中也指出,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
  1. 第一类是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有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
  2. 第二类是 “不申报”,即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见手法。
从上述表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虚假纳税申报通常要求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行为,不要求以欺骗、隐瞒手段为前提。行为人只要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 “不申报”:
  • 已经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 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 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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