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注意把握行为的严重程度

注意把握行为的严重程度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没有明确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但从实际情况,结合刑法总则犯罪概念的规定看,对其中情节轻微的,在具体案件中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适用这一条件的主要是在传销组织中具有一定级别的人,如刚刚晋级为 B 级代理员、刚刚开始负责在一个地市开展传销业务、下线人数刚满 30 人。这些人由于本身也是传销者,处于整个传销环节的中间,有的刚刚能够接触到传销组织的核心,对传销组织的成立、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大,并且在发展下线过程中未采取胁迫等严重行为的,对于此类情况,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轻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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