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中,货主对启动走私有一定决定权,也是走私犯罪主要获利者,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主犯。但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从以下两个方向来考量:
- 积极参与型货主往往表现为积极组织策划、寻觅通关团伙、参与伪造单证和虚假申报,他们在提起犯意、组织策划、非法获利等方面处于决定性地位,属于主犯。
- 消极从属型货主在包通关走私中比较常见,货主在支付包税费后,放任他人走私货物入境,主观认识程度较低(一般为间接故意),走私过程参与度较小,不少案件中可以认定为从犯。
实践中,不同人员共同出资参与走私的现象比较常见。虽然都属于货主,但由于不同人员入股方式、比例、持续时间等有一定区别,入股后是否直接实施具体行为等情况各不相同,这些因素对于评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都有一定影响。
- 一般而言,股份比例越高,对走私的决定权越大,在走私中所能获取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越多,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越大,所需承担的风险(包括刑事风险)也越高,反之亦然。
- 如果出资人的股份基本均分,没有明显过大差异,说明其对走私的决定权基本相当,即便其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具体行为较少,但一般都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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