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传销参与者通常主张对传销组织者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以便能处于 “受害人” 的地位,退回被骗财物。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0.html
在传销活动中,为了不断发展人员加入 “销售链”,行为人通常用高额利润做诱饵,有时严重夸大或虚构佣金或奖金收入;收取高额入门费,或强制购买严重背离 “合理市场价格” 的产品;诱使销售人员超出其销售能力而大量进货,却没有完善的退换货制度保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0.html
这些行为似乎具有某些诈骗罪的特征,但传销中加入者是为追逐高额回报承诺而参与其中,其决定交易是受到利益的诱惑,而不是因虚假行为误导而产生错误认识,故其行为不属于受害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0.html
虽然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传销罪,但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传销参与者和诈骗罪中的受害人不能画等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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