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 “明知”,一般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用于证明其是否明知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交易行为等负有纳税义务。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是证明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认纳税人身份、已明知具有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
可认定为 “明知” 负有纳税义务的情节包括:
- 行为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但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纳税申报的;
- 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但尚未依法办理,而税务机关已经书面通知其纳税申报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当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如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特别是各种即时通讯记录、录音、录像、上网记录、网站信息等电子证据。应尽量通过客观证据认定或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避免过于依赖口供。
认定行为人有无逃税的故意,需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若行为人因不懂税法、一时疏忽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及调动频繁导致漏报、漏缴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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