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 基本身份信息: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经常居住地、籍贯(国籍)、出生地、民族;
- 社会属性信息: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
- 履历信息:社会经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违法犯罪经历等);
- 特殊身份信息: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自然人主体身份的证据主要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且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照片。具体补充或替代情形如下:
- 若户籍证明未附照片,可收集亲属、邻居等有关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户籍所载人员的同一性;
- 若办案单位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打印照片与其本人相符,经加盖办案单位印章、注明制作时间及来源,并由办案人员签名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籍身份的确认,按以下规则进行:
- 优先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两国或多国护照,以其进境时所持的护照确认国籍;
- 国籍不明的,可通过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凭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 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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