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宿某、邓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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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邓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4-03-1-168-002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审理法院(二审)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 年 9 月 29 日
二审案号 (2022)鲁 16 刑终 203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从犯;共同犯罪;层级地位;作用划分

裁判要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职责及实际作用,而非仅以层级或获利多少为唯一标准:
  1. 主犯认定:对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运营具有核心控制权(如设立平台、制定规则、全面管理),或承担财务、日常经营等关键管理职责,主导传销组织整体运作的,应认定为主犯;
  2. 从犯认定:未参与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不承担整体管理、协调职责,仅在特定区域或分工内从事推广宣传、发展人员等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传销组织设立与运作模式
    • 2019 年,被告人宿某成立公司并搭建某 APP 平台,以 “书画销售及代卖” 为名实施传销活动,设立普通会员、经销商、金牌经销商、合伙人、业绩股东五个层级;
    • 层级晋升规则:普通会员经推荐注册,购买书画成为经销商后可推荐他人,按直接推荐人数、团队下线经销商数量及业绩达标情况晋升层级,不同层级享受相应业绩提成(1‰),业绩股东可额外获得公司奖励汽车;
    • 交易模式:会员购买书画后可次日以上浮 2% 价格委托平台代卖(需支付 1% 代卖费),实际无真实书画交易,仅为虚拟循环交易;书画价格超 5000 元时,平台拆分小额书画或邮寄实物,掩盖传销本质。
  2. 被告人分工与涉案规模
    • 核心主犯:宿某(发起者、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公司及平台,负责宣传推广,发展会员 27072 人、层级 20 层;徐某(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收取代卖费、发放奖励佣金;张某(法定代表人、股东、业绩股东)参与核心运营。
    • 次要参与者:邓某(公司股东、业绩股东)、张某梅、王某、杨某(均为业绩股东),分别通过推介会、抖音 / 快手等平台推广,发展下线人员。其中邓某所处层级为第二层,发展下线 11 层 1406 人,非法提现 192464.23 元,获取股份分红 15 万元。
  3. 诉讼进程
    •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作出(2021)鲁 1602 刑初 342 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部分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 二审: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22)鲁 16 刑终 20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共同犯罪主从犯划分及量刑展开核心评判:
  1. 主从犯认定的核心逻辑
    • 主犯:宿某作为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实际控制人,主导平台设立、规则制定及整体运营;徐某承担财务核心职责,保障传销资金流转;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成员参与运营管理,三人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张起决定性作用,均认定为主犯。其中徐某、张某作用较宿某稍小,量刑时酌情区分。
    • 从犯:邓某、张某梅、王某、杨某未参与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不承担整体管理职责,仅负责特定区域或渠道的推广发展,虽层级较高、获利较多,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中杨某、王某、邓某作用较张某梅稍小,量刑时进一步区分。
  2. 邓某上诉理由的驳回依据

    邓某虽为公司股东、业绩股东,且发展下线人数多、获利丰厚,但法院认为,其未参与传销组织的核心决策及整体管理,仅作为区域推广者实施发展人员的辅助行为,符合从犯认定标准;一审法院已结合其地位、作用、获利情况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予以维持。

  3. 量刑情节考量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发展人员数量、非法获利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主犯从重处罚,对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部分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传销核心组织者的严厉打击,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 1602 刑初 342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7 月 7 日);
  2.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16 刑终 203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9 月 2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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