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投入资金发生损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虚拟货币;资金损失;层级认定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是否符合 “缴费用获资格、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返利” 的法定特征,只要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 30 人以上且层级在 3 级以上,即符合定罪标准;
- 被告人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自身投入资金受损的,不影响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获利或是否遭受损失,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仅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一款 APP,以虚拟货币承兑业务为名吸收会员,构建传销体系:
- 层级设置:会员从下至上分为社工、主管、经理等级别,平台通过网络授课方式对会员进行宣传培训;
- 加入与计酬规则:老会员推荐新会员注册账户后,新会员需缴纳 100 元激活账户,会员间按推荐发展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平台以虚拟币形式返利,返利依据直接关联发展下线的数量及投资金额;
- 被告人涉案事实:2021 年 1 月至 5 月,被告人罗某某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为晋升等级获取更多利益,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 30 人,层级达 3 级以上,其团队人员合计投资 80 余万元,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团队损失至少 30 余万元,罗某某本人投入资金损失 10 余万元。
- 一审判决: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1)赣 0924 刑初 342 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二审裁定: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 “无组织领导故意、不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无实际获利” 为由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作出(2022)赣 09 刑终 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构成要件及争议焦点展开核心评判:
- 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
- 罗某某明知平台以虚拟货币承兑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为获取高额奖励主动参与,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
- 平台要求参与者缴纳 100 元激活账户获得加入资格,会员按推荐顺序组成 3 级以上层级,返利直接依赖发展人员数量及投资金额,完全符合 “缴费用获资格、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 的传销特征;
- 罗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30 人以上且层级达 3 级以上,满足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资金损失对定性的影响: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利,是否遭受资金损失亦不影响犯罪构成。本案中罗某某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导致自身损失,仅反映传销活动的风险特征,不能否定其组织、领导传销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
- 罗某某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虚拟币奖励及等级晋升机会,已实际参与传销利益分配,其 “无实际获利” 的辩解不能成立。
- 量刑合理性: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层级人数、社会危害程度及自身损失情况,判处相应刑罚,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传销组织层级、人数认定标准)。
- 一审: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1)赣 0924 刑初 342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29 日);
-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 09 刑终 41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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