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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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投资者购币加入并根据其发展下线情况结算收益的行为性质认定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3-1-168-001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审理法院(二审)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 年 11 月 19 日
二审案号 (2021)苏 09 刑终 421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拟货币;购币取得资格;发展下线;传销;炒币

裁判要旨

  1. 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传销定性规则:行为人设立网络平台,以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一定数量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平台无实质盈利模式、主要依赖参与者投资维持运营,且参与者收益取决于下线人数及投资额(而非虚拟货币市场涨跌)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传销行为。
  2. 违法所得数额认定规则:传销活动系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计算犯罪数额时,不得扣除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参与者投入的全部资金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3.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规则:投资者为获取收益按平台要求发展下线的,已成为传销活动参与者(未达刑事处罚标准仅不追究刑责),故平台被扣押的虚拟货币不作为被害人财产返还,应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传销组织设立与运作模式
    • 2018 年 10 月,被告人陈某芝等 9 人共同成立 EOS 生态平台,以 EOS 币为载体,通过现场会、培训、微信群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增值服务,谎称可通过币增发配送、利差交易、持币增值等多种方式获利(实际无大部分宣传的盈利模式)。
    • 加入规则:参与者需购买 10-300 个 EOS 币充值平台,方可获得加入资格;
    • 层级与收益规则:参与者按加入顺序组成层级,收益分为 “静态收益”(基于自身 EOS 币投入量)和 “动态收益”(基于下线人数、下线投资额及发展层级),收益以 EOS 币结算,与 EOS 币市场价格涨跌无关。
  2. 涉案规模与被告人分工
    • 经司法鉴定,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期间,EOS 平台共有会员账号 456133 个,层级达 58 级,累计接收会员充值 52456878.725 个 EOS 币;按同期 EOS 币最低价值 9.6893 元 / 个计算,涉案金额达人民币 508270435 元。
    • 分工情况:陈某芝等 9 名初创人员负责平台运营、策划、培训、管理协调;周某萍等 5 人加入后积极参与推广宣传、发展会员,各被告人均从中非法获利。
  3. 诉讼进程
    •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作出(2020)苏 0981 刑初 600 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的虚拟货币及追缴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二审:张某林、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21)苏 09 刑终 4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传销定性、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划分及量刑展开核心评判:
  1. 传销行为的定性依据
    • 符合 “缴费用获资格” 特征:参与者需购买 EOS 币充值平台方可加入,本质是 “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 符合 “层级计酬” 特征:平台按加入顺序形成 58 级层级,收益主要取决于下线人数及投资额,而非实质经营活动;
    • 符合 “骗取财物” 特征:平台无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主要依赖参与者投资维持运营,属于 “以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2.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 主犯:陈某芝等 9 名初创人员作为平台核心成员,负责发起、策划、运营管理等关键工作,在传销组织建立、扩大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
    • 从犯:周某萍等 5 人参与推广宣传、发展会员,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3. 犯罪数额与财物处置
    • 犯罪数额:传销活动系非法行为,参与者投入的全部资金均计入犯罪数额,不扣除培训、会务等费用,本案按 EOS 币最低价值核算涉案金额合法合理;
    • 财物处置:投资者虽被引诱加入,但后续发展下线的行为已成为传销参与者,故扣押的虚拟货币不予返还,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追缴的赃款亦没收上缴。
  4. 量刑情节考量
    • 褚某界具有自首情节,丁某动等 8 人具有坦白情节,全体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量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 0981 刑初 600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9 月 16 日);
  2.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9 刑终 421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11 月 1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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