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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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例信息

2023-13-2-158-00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5 /(2021)最高法知民终 1547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附条件许可;侵权认定;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软件著作权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软件,允许其免费下载并商业使用,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必须保留有关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并在商业使用时去除该版权标识或者链接信息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可以判令其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以根据侵权人过错及侵权情节视情判令其赔礼道歉。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与上诉人某省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信息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开发了其企业建站系统(MetInfo v7.0 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建站软件),享有该款软件的著作权。该公司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建站软件的免费下载。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涉案用户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 “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 按钮即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使用建站软件。涉案用户协议主要内容载明,信息公司同意用户免费商业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信息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信息公司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
信息公司在网站上同时还另行提供收费版本下载,“买断” 商业套餐价格为 6999 元。信息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建设协会未按用户协议要求保留信息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侵害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作出(2021)豫 01 知民初 382 号民事判决:一、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信息公司署名权的某企业建站系统 [简称:MetInfo] v7.0 的软件;二、工程建设协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1000 元;三、工程建设协会于该判决生效后连续三十日在工程建设协会主办的 https://www.…….com 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定);四、驳回信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息公司、工程建设协会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息公司上诉主张工程建设协会并未遵守用户协议,其侵权行为超出了信息公司的授权许可范围,应视为其未获得授权。工程建设协会上诉主张涉案建站软件系免费软件,用户协议系格式条款且强制用户保留网页链接加重了用户责任,应属无效,信息公司存在批量商业维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 154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涉案用户协议中的限制条款,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从合同条款解释的层面分析认定。从信息公司网站有 “免费下载” 和 “建站套餐” 等不同栏目供用户选择使用的情况看,信息公司在 “免费下载” 和 “建站套餐” 两个栏目中均允许用户下载(复制)、修改其开发的建站软件,该两栏目项下的软件下载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用户付费使用则可以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而免费使用需保留。据此,可以认定信息公司单方制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积极推荐广大用户使用其建站软件;二是强调保护其署名权(要求用户保留其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从上述条款用语所表达的核心意思看,该条款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 “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 的条件,而不是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下载使用软件的条件。可见,该条款蕴含着这样一种含义:信息公司在依法有效终止免费使用许可之前,其允许该类用户免费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者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用户接受该协议后,在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时,去除信息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应认定该用户违反该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但不能认定其完全违反了可以下载使用涉案建站软件的全部约定而自始就根本不能使用。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兼顾信息公司的上述两项主要合同目的以及用户对协议条款的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
第二,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层面进行分析认定。涉案用户协议签订后,如果用户不遵守协议,则构成违约。如果该违约行为也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人有权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合上述分析,如果用户在免费使用时去除信息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仅仅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信息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上述用户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信息公司许可范围内,但去除信息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则明显超出信息公司的许可范围,该用户主要侵害了信息公司的署名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6 条第 2 款、第 497 条、第 142 条第 1 款(本案适用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第 40 条、第 125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修正)第 10 条第 2 项、第 4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3.html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3 条第 4 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3.html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01 知民初 382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5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3.html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547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1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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