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枪支、子弹等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通常表现为通过藏匿、伪装、伪报、瞒报、绕关运输等方式走私武器、弹药进出境。
根据《刑法》第 155 条、第 156 条规定,以下三类行为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一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入境的武器、弹药的行为;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三是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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