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界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含爆炸品,且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实行严格管控:
  • 生产与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 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非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会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这种情形属于因行为对象重合形成的法条竞合关系。
二者的法条竞合关系需从 “法律适用优先级” 和 “法定刑轻重” 两方面界定:
  1. 普通法与特别法: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大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因此非法经营罪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
  2. 轻法与重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经营罪,因此后者是重法,非法经营罪是轻法。
根据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此种情形下,应适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非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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