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串通投标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串通投标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223 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三点相似之处:
  1. 侵犯的同类客体相同,二者均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2. 在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后果方面,两者存在类似之处;
  3. 两罪均为情节犯,“情节严重”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 串通投标罪的客观方面,仅表现为两种特定行为:一是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行为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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