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

 

在犯罪主体方面,要注重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1.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
  2. 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过医药学教育、是否具有医药行业从业经历。
  3. 犯罪嫌疑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
  4. 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单位二年内是否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
  5. 对于提供假药罪的,应当收集涉案单位性质和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证明是否为医疗机构或法律规定的药品使用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药品犯罪案件中,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类型证据较多。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审查判断较相近,在上一章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中已作了专门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具体可作参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40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