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猥亵儿童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还原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的重要依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针对性审查以下几类鉴定意见:
DNA 鉴定主要用于证实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体、衣物,或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生物物证,是否来源于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若案件因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原因难以提取上述生物物证,可通过对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痕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留,以此建立行为人与案发现场或被害人的关联。
法医鉴定意见核心作用是证实被害人的伤情程度(如轻微伤、轻伤等)及成伤机制(即伤害如何形成、是否与行为人实施的猥亵行为直接关联),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提供专业依据。
针对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作为犯罪工具的案件(如通过喂食含麻醉成分的食物、饮料控制被害人后实施猥亵),需进行麻醉药物、被害人胃存物、排泄物的成分分析鉴定,明确是否存在涉案药物、药物种类及剂量,以此佐证行为人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实施犯罪及主观恶性程度。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