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的证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实施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危险物质的来源、产地、特征、种类、数量、价值、去向;
(3)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方式、手段,如制造时采用的工艺、运输时选择的路线等;
(4)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例如制造工具是自行购买还是租借;
(5)有无取得相关国家许可,以及取得的经过,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如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相关活动;
(6)详细的犯罪经过,包括从准备到实施完成的各个环节;
(7)违法所得数额、用途,如用于个人挥霍还是投入再犯罪等。
- 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关系人、中介人等人的证言,证明行为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经过等情况,如中介人证实曾为双方促成危险物质的买卖交易;
(2)依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单位或人员、专业人士等的证言,证明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当可能对人身、环境等造成的公共危险,如专业人士说明某类危险物质泄漏可能导致的大范围污染。
- 物证、书证
(1)危险物质(包括原材料)实物或照片,直观呈现危险物质的形态等特征;
(2)作案工具,包括制造工具、交通工具、行李、邮件等,证明行为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手段、方式等情况,如运输危险物质所用的改装车辆;
(3)出货单、托运单、报关单、合同等书证,证明行为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方式、数量、地点等情况,如合同中约定的危险物质买卖数量和交货地点;
(4)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单等书证,证明行为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联络方式、预谋经过、非法所得、赃款用途等情况,如聊天记录中商议交易细节、转账记录显示的交易金额;
(5)危险物质的性质、特征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法律规定、国家标准等,证明危险物质的实害性和公共危险性,如某类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强度标准及危害说明;
(6)许可证明文件,查明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有无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文件,以及有无超出文件许可的危险物质种类、数量等范围,如发现使用伪造的危险物质运输许可证。
- 鉴定意见
由专业人员对危险物质属性(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种类、数量、含量等方面进行鉴定,并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或专家证言,以明确危险物质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
- 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录音录像、刑事摄影照片,包括制造现场、买卖现场、运输现场、截获现场等,同时注意收集有无遗落、被盗抢、销毁等情况的证据,如对制造现场的勘验发现大量危险物质残留;
(2)物证的称重、取样、送检的笔录及录音录像、刑事摄影照片,注意整个过程需由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原材料、购买成品、买卖成品及与其他涉案证人的网络通讯软件、短信、电子邮件等记录,如通过微信商议危险物质的运输方式;
(2)制造场所及附近道路、运输途经地等的监控视频,以证明案件经过,如监控拍到运输危险物质的车辆进出制造场所。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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