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的理解
通俗地理解,本罪针对的确实是欠薪的行为,但不是 “所有” 的欠薪行为都属于刑法的规范范畴。生活中的欠薪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困难型欠薪,即企业或雇主因为资金不足或经营困难而导致的欠薪行为;二是纠纷型欠薪,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为权利义务的分配出现了分歧,用人单位以一定的理由不支付或少支付报酬的情形;三是背信型欠薪,即企业或雇主在发放劳动者工资上不讲诚信,故意不按时按量发放报酬,并且无任何理由或编造理由。对于以上三种类型,刑法要打击的是第三种,即违背诚信有能力支付报酬而不支付的情形。对于客观上因经济困难而无力付薪的,如果不存在恶意逃匿的,刑法不会干预。对于纠纷型欠薪的,刑法的干预是在劳动者诉诸了私法救济之后,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司法机关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有能力而拒绝支付,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实质上劳资双方无任何纠纷,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而用人单位或雇主恶意赖账,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才会触犯本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60.html
目前司法实践也说明,大部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属于行为人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型。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变卖;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 2 条规定的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意味着构成本罪不仅需要行为人有 “转移财产” 和 “逃匿” 行为,还要求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结合法条原文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我们可以得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是不作为犯,也是目的犯,在认定本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还需要调查核实并证实其转移财产、逃匿是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为目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60.html
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的证据有一定难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反证,即针对行为人的辩解,收集其辩解不成立的证据。二是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在合理性标准的基础上展开事实推定,通过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另外,关于 “恶意” 的认定也可以 “不支付劳动报酬” 行为的表现来判断。具体而言:第一,明确表述拒绝支付的,当然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虽表示支付但实施躲避行为的。如故意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的假象;资方主要责任人员逃匿。第三,歪曲事实,捏造证据,造成劳动者 “劳动报酬权” 丧失。第四,与有关部门串通,伪造不具有支付能力的证据,进而不履行义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6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