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人资管理中存在刑事责任风险吗?

是的。用人单位人资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 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四种刑事责任风险。

1、骗取社保基金将以诈骗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 266 条作出立法解释(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 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二)逃跑、藏匿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4.html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 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 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强迫劳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 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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