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的认定
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无论《抢劫解释》,还是《两抢意见》《抢劫指导意见》均未规定。在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 “军用物资” 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二是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是指已确定用于或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三是在办理案件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对物资属性要具有主观认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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