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行为,其余人员虽与行为人未共谋,但其知道真相而事中加入,共同实施了强行取财的行为,应认定后加入人员属于抢劫罪的共犯。我们认为,该观点符合共同犯罪理论。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491 号侯某某等人抢劫案,行为人在事先无通谋,但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99.html
(2)出现结果加重犯时,应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认定:一是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二是只要能够证明是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无论是先行为人还是后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也无论是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结果,都要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三是如果查不清楚是先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还是后行为人参与后引发的结果,应作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只能将该结果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9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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