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实行过限问题

实行过限一般出现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如共谋抢劫情形下,部分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逃跑而持刀杀害被害人,其他同案人员是否对 “抢劫致人死亡” 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98.html

对实行过限应当把握几点:一是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如内含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者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不得视为过限行为。二是主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即使某一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预见或者悉知、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主观上系认可态度,也须承担责任。三是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存在实行过限。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189 号郭某某抢劫案中指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同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抢劫罪中的暴力伤害行为不是独立行为,不具备适用实行过限的前提;并且,抢劫故意本身就包含着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故意,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即使部分人员不希望使用暴力伤害行为,但对同伙使用暴力应当有预见并予以认可。因此,要求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导致伤亡后果承担责任,并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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