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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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00阅读模式
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一、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具体认定需注意以下内容:
  1. 抢劫对象的范围界定
    •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抢劫对象一般限于动产。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因需登记生效,难以通过暴力手段当场实现占有和控制,且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故不宜纳入抢劫对象。但若采用暴力方法将不动产的部分分离并抢走(分离后成为动产),则可构成抢劫罪。
    • 财产性利益的认定: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为财产犯罪对象,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其可作为抢劫罪对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1063 号明确,通过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债务、股权等财产性利益可纳入抢劫对象,这是适应社会财产形态多样化的必然要求。
  1. 几类特殊对象的认定
    • 违禁品: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可成为抢劫对象。根据《两抢意见》第 7 条,以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需注意,违禁品的经济价值难以认定,一般不适用 “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条款。
    • 赌资、赃物:根据《两抢意见》,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外)。这是因为此类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典型抢劫罪存在差异。
    • 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两抢意见》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关罪名处理。但教唆或伙同他人劫取亲属财产的,可认定为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对人身实施强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压制反抗,也不要求危害人身安全)。
  1. 暴力
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以排除反抗、劫取财物的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 当场性:暴力必须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事后使用暴力或未当场取财的,不属抢劫中的暴力。
    • 针对性:暴力必须针对人身,若针对财物(如抢夺耳环、钱包),则可能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作为加重情节)。
    • 目的性: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反抗(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
    • 程度无限制:暴力程度可轻可重(如拳打脚踢、捆绑、杀害等),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1. 胁迫
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的行为,核心特征包括:
    • 当场性:胁迫内容为 “当场实施暴力”,以事后暴力或毁损名誉等相威胁的,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
    • 目的性:通过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为劫取财物创造条件。
    • 方式多样性:可通过语言、动作(如拔刀)或利用危险环境实施,且必须当面发出。
    • 对象扩展性:胁迫对象可是被害人本人,也可是其近亲属(但需符合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
    • 虚假胁迫的认定:以 “虚假暴力” 欺骗被害人使其恐惧交财的,仍构成抢劫罪的胁迫。
  1. 其他方法
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进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灌醉、麻醉、锁闭被害人等)。需注意:若被害人因自身原因(患病、醉酒等)处于不知反抗状态,行为人趁机取财的,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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