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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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实施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使用兴奋剂以及提供兴奋剂的时间、地点;
(2)兴奋剂的来源、特征、种类、数量;
(3)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使用兴奋剂以及提供兴奋剂的具体过程;
(4)被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提供者原本是否愿意使用兴奋剂,经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提供后是否使用了兴奋剂;
(5)共同犯罪中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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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1)知情人的证言;
(2)举报人的证言;
(3)证人与运动员的关系,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提供兴奋剂的具体过程等;
(4)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相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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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1)兴奋剂实物或照片;
(2)作案工具,包括包装物、夹带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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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1)报案登记、受案登记表、举报记录,发破案经过等说明材料;
(2)通话清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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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的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
(2)对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4)对兴奋剂扣押、提取、称量、取样、送检笔录及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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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认定意见
包括对兴奋剂含量、成分的鉴定意见,以及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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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相关录音、录像及照片;
(2)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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