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运输毒品罪中的 “运输” 行为具有日常生活性,在刑法理论中往往被视为具有 “中立性” 的行为,所以 “运输” 行为不像 “贩卖” 行为一样,从客观上容易认定其违法性,因此,要认定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具有相当困难,需结合受雇运输的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综合来认定。
司法实践中,不容易处理的情形主要是共同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 第一,主观方面要审查受雇运输者之间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以及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
- 第二,客观上要审查行为人之间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因此,对于同行运输毒品,但不知道他人带有毒品的;或者虽然知道同行者带有毒品,但就共同运输毒品既没有事先通谋,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形成意思联络的,也没有配合、掩护等共犯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可以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 一是运输毒品的起运地、目的地、路线是否相同;
- 二是交通、生活费用是否共同使用;
- 三是在途中有无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
- 四是是否由其中部分人员统一与交货人或者接货人进行交接;
- 五是是否共同获取、统一分配报酬。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主客观条件的受雇于同一雇主的运输毒品行为人之间才构成共同犯罪,以下两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 一是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 二是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仅限于受雇者之间,并不影响雇主与受雇人员之间,以及雇主或其他对受雇者运输毒品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的人与受雇者分别构成共同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