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 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时,应当结合抢劫的次数及数额、对人身的损害程度、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依照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刑罚。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
(1)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2)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需从犯罪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结合有无前科、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判断其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仅因出现被害人死亡后果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 “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时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严格。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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