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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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221阅读模式
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的认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该行为是否既遂。但需注意,若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 “数额较大” 的标准,且不具有《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
  1. “当场” 的认定
“当场” 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这一界定强调了时空上的紧密关联性,确保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有直接的延续性。
  1. “使用暴力” 的认定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 “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暴力程度的考量,避免将轻微反抗行为过度定罪。
  1. 特定场景下的转化认定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 “入户抢劫” 或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相应的加重处罚情节。
  1.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罪共犯论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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