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的认定
《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均未对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作出过规定,《抢劫指导意见》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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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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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但并非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就一定构成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还需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不宜认定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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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冒充军警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若行为人仅用口头的方式冒充军警,且 “演技” 拙劣、破绽百出,按照普通人的辨识能力可以识破,未能使一般人轻易相信,既没有构成一定的威胁程度,也没有损害军人、警察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不宜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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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冒充军警的行为不可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冒充行为存在被害人相信与不信两种结果,虽然被害人是否相信对于冒充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只要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假军警身份,就一概不认定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指导意见》使用的是 “常人标准”,即假如行为人的伎俩高超,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虽然行为人冒充失败,但不可因此而不追究其责任,对此仍应认定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并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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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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