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定刑幅度,将自由刑提升至有期徒刑 15 年,这与欺诈发行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其罪责不亚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刑法》第 160 条规定了两档刑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2.html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作了专门规定: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述行为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20%以上 1 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20%以上 1 倍以下罚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2.html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20%以上 1 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2.html
构成本罪必须是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 2022 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 5 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2.html
-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 30%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30%以上的;
- 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 50%以上的;
-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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