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适用对象作了调整,除了股票、债券外,增加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与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相适应。因此,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对象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是指具有债券实质的各类证券,不要求证券名称中必须包含 “债券” 二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由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在刑法适用上,应当与行政执法保持一致。
需注意的是,私募债券也属于本罪规定的债券范畴,但由于其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在评价社会危害性时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存托凭证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于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
2018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据此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简称为 CDR。2020 年 3 月实施的证券法将中国存托凭证与股票、债券并列为主要证券类型。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 CDR。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 参与主体: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 存托协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并非广义的兜底性规定,其与《证券法》第 2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含义一致,仅指经国务院法定程序确认的新型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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