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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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从刑法条文的表述中使用的 “隐瞒”“编造” 等行为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只能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出现错误信息,不能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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