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护劳动者知情权的具体举措,是劳动争议案件审 理中的重要举证责任内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26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1、规章制度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涉及的八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要件之一,就是需要有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 劳动者已经知晓。否则,对该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 务的依据。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涉及的规章制度、决定通知事项等,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形式履行向 劳动者公示告示的义务,保留告知义务履行的事实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2、职责考核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岗位职责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岗位职责、岗位说明 书、职责考核规章,特别是责任状类、考核指标化标准、考核合格线标准及薪酬职级结构等,用人单位均 应当以有效形式履行向劳动者公示告示的义务。用人单位依规考核,根据考核事实证据,考核事实证据应 当告知被考核人,有效行使自主管理权。确保未来争议案件审理中有效履行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3、合同变更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用人单位应当科学设计依法约定劳动合同事项,弱化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劳动合同变更难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坚持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和形式,保障举证责任的有效履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14.html
设计严谨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明确变更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变更后权益事项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申辩权的行使,明确本通知的生效时间 等。 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变更,需要签订《变更协议书》,规避未来认知差异带来的纠纷风险隐患。
原劳 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规定,用人单位 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 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与 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 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 号】规定,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 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一般讲,劳动合同变更可分八种情形,协商一致型、法定强制型、惩处处置型、视同协商型、劳动保 护型、合同约定型、客观必要型、法定程序型。
4、纪律考核类
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 约定,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认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生产组织管理权,应当依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劳动纪律的规范规定, 明确违纪行为及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形界定,明确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遇有劳动者违纪行为事实发生 时,应当有效固化证据,并依章行使处理权,以有效形式履行向劳动者送达处理公文,明确行为事实,明 确处理依据,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申辩权。处理方式涉及降职、免职、降薪、调岗、培训、停职等,应当 以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5、义务催促类
1) 订立劳动合同通知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限期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明 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 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 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明确在原劳动合同约定不 变条件下续签劳动合同,限期配合续签劳动合同,明确逾期未能配合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本人不同意续 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届时终止,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3) 缴纳社会保险通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限期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缴费 的所需材料及证明,明确不能给予配合,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正当理由说明。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确规定,职工个人行为严重影响或直接导致单位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劳动者逾期未能给予配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解 除劳动合同处理。有效规避未来风险隐患。
4) 催促义务履行通知
催促义务告知属于用人单位强化证据的范畴。劳动者未能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给予有效配合,未能遵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形式向其送达《催促通知 书》。劳动者正常出勤,拒绝履行劳动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缺勤的,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给予 劳动合同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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