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 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分公司是否还需要另行履行《劳 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将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转换成分公司的规 章制度?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 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其本身属于用人单 位,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才 能作为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对于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 分公司,因其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不需再履 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接可以作为 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5.html
实际上,无论是可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还是受总公司委 托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不 是独立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 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提供便利,而非使分支机构成 为独立的用人单位。因此,对于总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无需再按照法定程序 另行通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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