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策制定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具体情况 的变化以及立法的不断更新,会有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最新法规政策 的地方,这样就涉及一个规章制度修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 度的制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同时也对规章制度的修改特别是劳动者 一方动议的修改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一般而言,规章制度的修改发起 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一方动议的发起,另一种是劳动者一 方动议的发起。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用人单位一方占主动,所以修 改本身并不成为问题,但应注意具体修改过程仍需遵循严格的民主程 序和公示程序。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在用人 单位一方,所以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后,劳动者一方如果没有法律上的 明确授权,是很难启动修改程序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 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法律赋予 工会或职工的权利。
通常,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制定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以及单位的具体实际,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在修改时可以参 考下列流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4.html
1.提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依法反映情况 和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做好相应的备案和适时提请讨论工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4.html
2.反馈。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各种意见或建议,应当做好 记录,并按照相应的时间期限给予反馈,提出对职工建议或意见的处 理意见。比如,告知其暂时不予处理、正在提交相关部门讨论或适时 逐级提交公司考虑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4.html
3.协商。对于重要的、合理的或确实紧迫的规章制度修改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纳,或者经由提出意见的员工或者工会进行充分 而必要的协商,然后决定是否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4.html
4.修改。用人单位经自行调整或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启动 修改程序,通过对具体内容的修改以及随后的法定公示程序,使得修 改以后的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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