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在《劳动法》中已有规 定。《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言外之 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够订 立。这样做无疑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主动权,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虽然《劳动法》在《劳 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仍然有效,但两法相冲突的部分已由《劳动合同 法》所取代。因此,与1995年《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相比,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操 作性,旨在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不同于其他 法律法规,劳动法律关系亦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具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质,不能单纯套用合同法领域双方意思自治的原 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两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 (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否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首先,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 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异议,认可终止事实的,此时,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用人单位仅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终止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此外再无其他责任。其次,若劳动合同 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虽有异议,但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 (2)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此时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劳动者不能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反第39条情况除外)。最后,若劳 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此有异议,而用 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 (1)项、第(2)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此 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既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条规定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 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面临下一次可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问题。实务中,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源规划设 计时,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综合考虑,合理合法地建立劳动用工 关系,以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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