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该条 款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3个条件:(1)在同一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申请。因此,在具备了该条款规定的前两个条件后, 只要劳动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与《劳动法》第20条第2款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了10年以上,是此情形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 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 断,则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 间不足10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 拒绝。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 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就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 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理由,对此,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期限的续延只 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 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 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劳动合 同自然终止。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试图以此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 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 当连续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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