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情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 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或者为了能够随 时终止劳动关系,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十分不愿意。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但是由于实践中执法力度不 大,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泛滥。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用人单位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既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否还需签订 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情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 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 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 确。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作出了 明确规定,该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 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主体的意思自治 原则。至于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 形,劳动合同法也作了除外规定,即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除外。因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义务是“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 形下,是否能够通过协商,自愿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法律法规没有予以明确。但是,根据民事法 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此种变更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 的,则不违法,应当认定变更有效。某些地方对此出台了比较明确的 指导意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 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 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 自然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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