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从我国劳动合 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上来看,国家的 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导劳动 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改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劳 动关系不稳定的局面,使得未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补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例 外。因此,在工作年限的认定上,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 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 定。该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 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 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司法实践中,为更好地适 用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进一步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6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 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 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 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作”:(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 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 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 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 同;(5)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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