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82条规定的2倍工资条款在给用人单 位戴上“金箍咒”的同时,也引致了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合同管理 上的不完善,要么故意拖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要么订立劳 动合同后单方面销毁或隐匿,再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 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的现象。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 道德风险,随时可能给劳动合同法带来冲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和疲软。实践中,涉及人力资源等特殊岗位、总经理以及其他能够接 触到劳动档案的员工声称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要求2倍工资的案件时有发 生,该类案件极大地冲击了劳资关系中的诚信和谐,用人单位反响强 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一种双向保护,并不是单向地保护劳动 者一方。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事实,但 用人单位已实施了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样的必要义务履行行为,2倍 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已经得到实现,那么,用人单位2倍工资的补偿责 任就应予以排除适用。这也是引导劳动关系健康发展,防范劳动者道 德风险转化为实害行为,实现立法目的与社会公正效果的统一所必需 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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