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间及停工治疗期间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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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案件,首先要确认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则应依照民事侵权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则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适用《工伤保 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也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凭 证,像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 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于证明双方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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