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订立是否适用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律地位,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 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订立是否适用于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规定问题,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性。

主流意见是,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模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 动合同法中有特别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内容。故此, 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订立不适用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 委〔2009〕47 号)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第三章第五节第三 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该规定应视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 号)对“四、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解答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 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另一种意见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 人单位资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粤高法〔2018〕2 号)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 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再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 号)对“22.劳务派遣公司与职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劳动者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实操提示,鉴于各省市地方裁判口径的差异性,当地高院或劳动仲裁机构有明确指导意见的,劳务派 遣公司应当执行当地规定。当地高院或劳动仲裁机构没有明确指导意见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认真研究当 地裁判案例的裁判口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布《劳动合同(通用)》《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范本。与以往各地发布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范本比较,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在《劳 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由原来的固定期限合同单项约定,调整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 定期限合同两项选择约定。但,尚未出台相关具体规定或政策。需要劳务派遣单位给予特别关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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