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定程序性规定的适用与风险?

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中,存在着明确的强制性的额程序性规定条款,用人单位在人资管理实操中, 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或修正规章制度,以确保其有效的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五十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 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组织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 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 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3、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的告知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5.html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 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 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法定强制性延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 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 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的变更程序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中,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规范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否则,极易被裁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给予特别关注用 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退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 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 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义务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 明理由。

8、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 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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