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如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没有 通知就属于程序性违法,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了避免程序违 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情形的,用 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应当增加单位工会意 见,注明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了工 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1.html
2.《工会法》赋予了工会参与、维护、建设和教育四项职能,工 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履行的只是工会的参与职能,而非责令改正之 行政职能,其动机除了维护劳动者权益,还有避免因用人单位违法造 成的各种损失。因此,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意见不能左右用人 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1.html
3.《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此项 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将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 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通 知、如何通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一般认为,《劳动合 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 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 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 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 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通过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 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已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如 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其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 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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