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将《劳动 法》第23条中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去掉,只 保留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内容。我们知道,《劳动法》属于调整劳动 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于1994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 比,属于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其制定于2007年,依照“新 法替代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44条属于对《劳动法》第23条的修改。为进一步明确不得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终止条件,避免法律执行过程产生纷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 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才能终 止劳动合同,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该约定 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 条件规定得非常明确,至于能否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 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合同法基本原理来看,合同的解除本 质上属于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形,解除即提前终止合同。从劳动合 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约定解 除条件也是禁止的。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 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则会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禁止约定终止条件的 制度落空。因此,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 面,仅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 同解除条件的,该约定条款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