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伤残级别鉴定程序、工伤伤情延续治疗或康复程序时,遇有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用人单位变更情形的,应当给予特别关注,保障工伤保险关系的有效延续,以有效 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1、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改变用人单位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4.html
2、因解除最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终止工 伤保险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后,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 伤职工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遇有伤情严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特别考量,对于可预见发生的工伤医疗待 遇损失风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4.html
3、实操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因工负伤职 工没有完整履行工伤认定程序和伤残级别鉴定程序前,确保工伤保险关系的有效延续。遇有因用人单位分 立、合并、转让,改变用人单位的情形,承继单位应当及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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