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可以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吗?

不可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即使,女职工在 产假期间未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而是享受产假工资待遇的,产假工资不属于正常劳动报酬的范畴,属于 特殊工资待遇的一种,也不宜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当地政府规定, 并 关注当地案例的裁判口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依据是国家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 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3.html

早在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已被废止)第十一 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3.html

关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的界定,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部分省市有自己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确定 女职工产假工资是否可以纳入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范围。如,《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的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20)40 号】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 12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 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3.html

实操建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与女职工产假期限交集时,建议扣除产假期限交 集月数,按实际月数的应得劳动报酬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月均工资标准。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保 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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