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的证据
需收集、审查作案工具(凶器、麻醉药等)物证、购买记录等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监控视频、被害人伤情鉴定、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以此查明以下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1)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周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力量对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2)行为人具体实施何种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杀伤力大小、来源、数量、特征、下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3)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人如何排除反抗、有无伤害被害人身体、伤害的部位、攻击的次数、导致的损伤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4)转化型抢劫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以及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过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5)携带凶器抢夺过程中,携带的工具是否属于 “凶器”,以及携带凶器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6)共同犯罪中,同案犯身份、特征、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准备、分别实施的行为、地位及作用、销赃、分赃等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 证明行为人当场劫取财物的证据
(1)证明劫取财物及其来源的相关证据,如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辨认笔录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2)证明劫取财物的特征及价值,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品照片、购买记录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3)证明劫取财物行为系行为人实施的证据,主要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22.html
一是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看其反映的作案过程、体貌言行、赃物特征及部分隐蔽性细节是否一致;
二是审查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及痕迹检验(指纹、DNA 等)鉴定意见,能否建立案发现场或作案工具与行为人的关联;
三是在行为人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的情况下,审查人身检查笔录、生物检材提取笔录、(指纹、DNA 等)鉴定意见,能否建立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联;
四是审查涉案赃物物证、收赃人证言、对销赃人员辨认笔录、销赃交易记录、作案车辆行车轨迹等证据,能否建立销赃地点与作案地点的关联、行为人与涉案赃物的关联;
五是要注意审查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案发时间久、破案时间长、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研判、锁定的过程是否符合常理,有无逻辑错误。
- 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的证据
(1)需要审查证明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前行为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纹、DNA 等)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有无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若前行为所涉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标准,要注意审查是否具有《两抢意见》第 5 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2)需要审查证明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证据,如作案工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等。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根据《抢劫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仅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 “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在审查上述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
一是共同犯罪中,要重点审查同案犯之间的供述、辨认情况,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的,要尽可能收集、审查相互之间在案发前后的聊天记录、行踪轨迹等证据,再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物证、生物检材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准确查明各自的地位与作用,以及致人伤亡案件中的直接致伤(死)者。
二是行为的当场性及与结果的关联性。要注意审查劫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与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是否具有统一性、连续性。特别是在转化型抢劫案件中,要准确理解和判断《刑法》第 269 条中规定的 “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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