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手段上都可以有 “威胁”,但 “威胁” 的特定内涵不同:
- 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 “威胁” 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敲诈勒索罪的 “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 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 “威胁” 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 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 “威胁” 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 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 “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 “威胁” 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 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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