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信用卡是现代金融社会十分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刑法多个条文规定了针对信用卡的犯罪,这些条文所使用的信用卡的内涵和外延相同。在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过程中,信用卡业务不断扩张,卡片种类、功能趋于多样化,金融管理部门经历了从规范信用卡到规范银行卡的过程,但刑法一直保留了“信用卡”这一表述。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等同于相关金融法律规定中的“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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