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是指仿冒真金融票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进行非法制造相关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从本质上属于 “无中生有” 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的样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式进行伪造。对于纸质形态的金融票证,伪造方式基本相近,都是仿照真实金融票证的样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式进行仿造,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伪造既能体现在外观形式上,又能体现在具体内容上。票据、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文件、单据主要通过金融票证上记载的内容实现其在经济贸易中的特定功能。因此,对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票证的伪造,重点在于对于金融票证内容的伪造。仅伪造金融票证的外观但不能实现金融票证所特有的金融功能,除空白信用卡外,不构成本罪。虽然没有伪造金融票证的外观,但在正规的金融票证上伪造银行、公司的印章等金融票证上记载的内容,比如假冒他人在合法印制空白票据上填写内容,作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一定的票据行为,仍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6.html
信用卡由于本身形态与其他金融票证存在本质区别,其伪造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解释》)第 1 条规定,伪造信用卡主要是指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复制他人信用卡,即将他人信用卡中的信息资料复制到伪造的信用卡中,制作 “克隆卡”;二是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即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伪造信用卡中的磁条介质、芯片;三是其他伪造方法,如在过期卡、作废卡、盗窃卡、丢失卡等信息完整的真实信用卡的基础上篡改关键信息,或者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信用卡等。需指出的是,信用卡根据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因技术原因伪造信用卡基本发生在磁条卡,境内的芯片卡难以被伪造。但目前单纯的磁条卡在境内仍能使用,磁条、芯片复合卡在境外一些国家也能使用,因此伪造信用卡仍有 “市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6.html
变造则是指在原有真金融票证的基础上,采取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金融票证形态、价值的行为。由于前述伪造行为包含对金融票证记载内容的伪造,其在一定程度上与变造具有相通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伪造完全系 “无中生有”,而变造则是对金融票证上已经记载的真实内容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记载的内容。原则上,金融票证通过其记载事项已经能够实现特定金融功能的,对其内容进行变造,包括仿造他人签章进行背书等,归入到变造范畴更为妥当。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6.html
变造行为通常发生在纸质形态的金融票证上,比如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汇票上的签章、金额、有效期等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电子化变造手段,比如,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流通的票据,均为真实票据,此举从根本上遏制了伪造票据的可能,但仍存在通过侵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商业汇票内容进行篡改、变造的可能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6.html